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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资料精选(56)

|0·2010-04-20 15:02:12浏览0 收藏0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质押

  1.概 念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二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二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分 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可以质押的权利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留置

  1.概 念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的前提

  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3.能够留置的财产

  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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