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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11 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情形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命题点12 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入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命题点13 担保的概念,原则
1.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原则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命题点14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保证
1.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参加人
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3.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5.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6.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生效后,保匪人就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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