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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复工令的实施
1.工程暂停指令的下达
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停工处理时,应下达停工指令:
(1)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2)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者。
2)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3)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的情况下。
4)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5)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6)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7)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2.恢复施工指令的下达承包单位经过整改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已消失。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复查,认为已符合继续施工的条件,造成停工的原因确已消失,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3.总监下达停工令及复工指令,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例题] :由( C)下达停工令及复工指令
A. 建设单位;
B. 监理工程师;
C. 总监理工程师;
D.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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