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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辅导: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生效

  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即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时间一致)

  2.开始和完成

  以专用条件中订明的监理准备工作开始和完成时间。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商定延期时间时,完成时间相应顺延。自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完成之间的时间为合同的有效期。

  3.变更

  任何一方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合同进行变更。

  出现合同变更时,监理企业应该坚持要求修改合同,口头协议或者临时性交换函件等都是不可取的。在实际履行中,可以采取正式文件、信件协议或委托单等几种方式对合同进行修改,如果变动范围太大,也可重新制定一个合同取代原有合同。

  4.延误

  如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程量或持续时间,监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量应视为附加的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问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酬金。

  5.情况的改变

  如果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导致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任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执行某些监理任务,则该项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到这种情况不再持续。当恢复监理工作时,还应增加不超过42天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6.合同的暂停或终止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1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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