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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下称“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下称“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下称“专用条件”)组成。
(一)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其中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确定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表示。“合同”是一份标准的格式文件,经当事人双方在有限的空格内填写具体规定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外,还包括以下文件: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它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各个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
(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种行业和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如标准条件中规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章程。”就具体工程监理项目来说,就要求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写入履行本合同必须遵循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名称,作为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条件。
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如标准条件中规定“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如果委托人认为这个时间太短,在与监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另行写明具体的延长时间,如改为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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