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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
(一) 依法核查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
注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招标备案
1、前期准备应满足的要求
(1)建设工程已批准立项;
(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并取得批准;
(3)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
(4)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的要求;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招标人的招标能力要求
(1)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利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属于招标单位自主的市场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若招标人不具备上述招标能力要求,则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3、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库。
对老师库的要求包括:1)老师人选。应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人员。2)专业范围。老师的专业特长应能涵盖本待业或专业招标所需各个方面。3)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建立库的要求。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前,持有关资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招标有关文件的核查备案
政府主管部门核查的主要内容为:
1、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
(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2、对招标文件的核查
(1)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范围和责任.并能够合理预见风险编制投标文件。
(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
(3)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在文件中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主要核查是否有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设立的不公正评标条件。
(四)对投标活动的监督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五)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分为:①判定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后重新招标;②对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③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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