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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冲刺题(12)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背景材料】

  某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为丙级,有正式在职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6人,其中3人有中级职称,其余为初级职称或无职称者。该监理单位通过熟人关系取得一幢26层综合大楼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该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造价为2亿元人民币。双方所签监理合同中规定,建设单位支付监理人报酬为80万元人民币。此外,建设单位还以本单位工程部人员参加监理进行合作监理为由,使监理单位又给建设单位回扣人民币10万元。在监理过程中,由于监理单位给被监理方提供方便,监理单位接受被监理方生活补贴费6万元人民币。

  【问题】

  1.该监理单位本身及其行为有哪些违反国家规定?

  2.上述违反国家规定的监理应受到什么处罚?

  【考点】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要点分析】

  监理单位应该按资质等级来承揽相应业务,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参考答案】

  1.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有:

  (1)该监理单位的存在本身就不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因为:

  1)该监理单位无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作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该单位中的监理工程师人数不足。

  (2)该监理单位为越级承接监理业务,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

  该监理单位按丙级资质标准只能承接l6层以下的民用工程。

  (3)监理收费违反《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的收费标准。通知中规定,工程预算2亿元应收预算额的0.8%~l.2%。按规定下限计,应是160万元人民币,但该监理单位只收80万元人民币,仅占0.5%。这属于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它将扰乱监理市场,应予制止。

  (4)以合作监理为由,给建设单位回扣亦属不正当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并且所谓的合作监理是指监理单位之间的合作,并非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合作。

  (5)给被监理方提供方便,并接受其生活补贴费,这属于徇私舞弊行为。因此,有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也是违反国家规定的。

  2.上述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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