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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3.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及其生效: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的担保。
权力质押合同的生效:自权力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它权利。
留置:
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并享有处置该动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的使用范围: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
1.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定金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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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附: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复习提示5」
1.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概念
(1)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一般情况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如果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但是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方的利益,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无效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
(2)对因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以下方面: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4.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2)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