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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赋予了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由于《条例》颁布实施不久,监理单位以往又未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理,相对缺乏相关的知识与经验,面对《条例》赋予的安全生产这一权利,同样也是一项义务,一种责任,监理单位必须立即行动起来,按照《条例》的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要求,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行使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1.重点加强对安全管理体系、机构、制度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理。
安全管理体系的科学,安全管理机构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产,是确保安全生产最基本、最关键的因素。没有一个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没有一个高效运行的安全管理机构,没有一套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无法落实,安全生产就无从说起,“安全生产”只不过是纸上谈兵罢了,最终根本就无法保证安全生产。
1.1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是确保项目安全管理高效运行的基本保障。它关系到安全管理的成效性,关系到安全管理的高效性,关系到安全管理最终目标的实现与否。
1.2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只有切实认真履行各级各部门各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尽职尽责,方可保证生产安全。只有加强制度建设与落实,方可进一步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最终保证生产安全,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2.加强对安全管理目标的监理。
2.1没有切实可行的、明确具体的安全管理目标,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将会失去方向,项目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将无从谈起,最终将导致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瘫痪。
2.2安全管理目标必须明确具体,针对地方、企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性强、操作性强、针对性强的全面、具体、详细的安全管理目标、避免安全管理目标的过高过大。要充分体现行业、地方、企业的总体先进水平,同样也应避免安全管理目标过低过粗,不利于安全管理工作的进步,不利于保证项目的安全生产,更不利于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也违背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
2.3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以下内容: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情况,文明施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安全检查整改目标,持证上岗指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目标,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交底目标,责任制落实目标,奖罚目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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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对持证上岗的监理。
3.1持证上岗包括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2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是安全生产最基本的要求。
3.2.1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机管员、材料员等。
3.2.2管理人员持证包括二层含义:
(1)管理人员必须持其任职岗位的岗位证上岗管理。
(2)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每年参加安全培训学习,学时数(具体学时因其任职岗位的不同而不同)应达到规定标准,持安全培训学习合格证上岗管理。此外,专职安全员还应持年度培训考核合格证上岗管理。
3.3特种作业、尤其是对他人及周围设施有重大危险的作业必须贯彻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3.3.1特种工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索工、信号工、起重工、机械工、机动车驾驶员、起重机司机、卷扬机提升机操作工等。
3.3.2特种作业岗位证必须按规定按期参加复检,未按时复检或复检不合格或长期不再从事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加强对安全技术措施及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监理,同时加强对安全技术交底的监理。
4.1施工组织设计应有安全技术措施。
4.2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由施工企业审核审批合格后报总监批准方可实施。
4.3必须对危险性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人工挖孔桩、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工程、爆破、卸料平台,以及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等都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此外,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组织老师论证、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4.4必须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和贯彻法律、规范、标准、规程的监理。重点加强对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理,同时对其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进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