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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的履行
如果订立合同是基础,那么履行合同则是关键。
2.1.工程变更及其计价
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确认同意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若监理人与承包人的意见不一致,应进一步协商一致后修改单价;若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不一致,按合同争议处理方式解决。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如措施项目费等,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监理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2.2.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
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的特点,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监理人确认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已完成项目工程量,按相应项目的清单单价计算支付工程进度款。当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质量合格后,根据清单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变更的增减工程量乘以相应单价,即为竣工结算价款。
3.索赔的处理
在传统的招标方式中,“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措施费用及价格是索赔的主要内容。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构,其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异、取费等变化而调整,从而减少了承包人的索赔。
但是,若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差异较大时,承包人的索赔也将大大增加:
1)工程量的错误使承包人不仅会通过因不平衡报价获取了超额利润,而且还会提出施工索赔。
2)工程量的错误还将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由于承包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当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会使得发包人不得不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下面列举因工程量增减所致的施工索赔。
3.1.工程量减少所致的施工索赔
某项以清单计价的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合同总价为600万元,工期为6个月。在施工中发现由于发包人工程量计算错误,致使实际工程量比清单中的工程量要少得多,且竣工实际完成工程量产值仅为280万元,工期为3个月。经双方确认:施工设备撤回基地的费用为10万元;施工人员遣返的费用为8万元。最后,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的施工费用索赔:因施工设备撤回基地的费用索赔补偿额为(600-280)×10 600=5.33万元;2)因施工人员遣返的费用索赔补偿额为(600-280)×8 600=4.27万元;3)发包人共向承包人支付费用补偿额9.60万元。
3.2.工程量增加所致的施工索赔
某国外投资工程项目,采用FIDIC合同条件,合同总价为600美元,工期为30个月,合同中规定:增减同类型工程量按原合同清单的综合单价执行。在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而增加了很多同类工程量,经承包人申请申报,发包人批准工期顺延2.5个月,增加工程量的价款为20万美元。最后,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的施工费用索赔――“因工程量增加致使承包人现场管理费增加的费用索赔补偿额”为(2.5-30×20 600)×2.4=3.6万美元。(注:2.4万美元 月,是双方认可的现场管理费)
4.结语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核心,而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关键,是确定合同价款、计算工程变更价款、追加合同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准确、全面和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既有利于工程费用的管理,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工程系统目标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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