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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索赔
索赔也构成合同外支付,关于索赔的文献也较多,在此只论述以下几点:
(1)FIDIC合同条款是错综复杂的,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要系统化和全面化。例如西非某国一个道路项目在旱季遭遇一场大雨,承包商的部分设备和部分工程受损,承包商以FIDIC第20.4条款业主的风险(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及业主没有按时提供涵管为由要求索赔。监理根据第12.2款(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为依据,该条款明确规定不利的外界障碍不包括现场气候条件,不能据此要求经济索赔,但可以根据第44.1条款索赔工期。如果合同要求承包商投保工程险,并且业主支付保险费用时,意外事故和自然力的风险便由业主转移给保险公司,如果承包商没有投保或者脱保,则承包商自己承担该风险。
(2)索赔要抓大放小,对责任明确的事件要力争及时处理,避免一揽子解决。业主和监理倾向于一揽子解决索赔案例,一是消耗承包商对索赔的执着力,如果承包商不再坚持,则索赔自然不用再解决,二是业主要视项目最终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如果资金有节余,则索赔可以宽松一些,三是伺机寻找承包商的过错,从而抵消索赔,因此这往往对承包商不利。承包商要尽量避免以业主和监理的个人疏忽或过错而引起的索赔,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工程变更或者增加工程量的形式解决。
(3)承包商要努力完成自己的义务,特别是在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上符合合同要求,不要留给业主和监理拒绝索赔的借口。另外要注意索赔的形式和时效,例如索赔致函监理工程师外,还要复件致给业主,有时业主会抓住这些很小的把柄拒绝索赔。
(4)道义索赔。承包商如果招致意外损失,但从合同条款上无法索赔,承包商可以积极地让业主和监理了解自己的困难并征得他们的同情和支持,从而通过一些方式得到补偿。例如一个道路项目的箱涵报价非常低,监理工程师同意大量削减该种箱涵。
4.调价
调价也是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的一个途径,一般工期在1年以上的项目可以调价,要注意以下方面:
(1)在投标或者合同谈判阶段就要认真选择好调价指数和调价系数[3]。标书中一般规定了调价公式,并给出了调价系数的浮动范围。承包商要尽量选择上涨幅度较大的指数,并且增大上涨幅度较大指数的系数。如果调价指数选择不好,不仅不能增加收入,而且还有可能调为负数。例如尼泊尔一个河道防护项目,美元调价公式中每一指数的调价因子是(xn/x0)*(Ex0/Exn),其中x为外籍劳务、进口设备、进口材料等指数,Ex为汇率,数值为1美元兑出口国货币的量。该项目计划从印度进口材料,所以选择了印度价格指数和印度卢布的汇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虽然印度价格指数增加,但由于印度卢布贬值,导致美元调价为负值。坦桑尼亚一个道路项目1999年签约,合同谈判时选择的调价指数为中国的指数,但随后几年中国通货紧缩,价格指数下降,这样调价也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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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价要充分依靠业主、监理和出资方的支持。根据FIDIC合同条款第70条款,如果由于材料来源、设备来源或者其他条件的变动,使原合同中的调价指数和调价系数不再合理,可以在征得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更改调价公式。例如赞比亚一个道路项目1998年签约,合同金额500万美元,承包商的材料调价指数选择的是英国C.E.BulletinU.K杂志发布的总体材料(material)指数,根据此调价公式,项目能够调价40多万美元,但项目组了解到同一业主其他标段合同选择的材料指数都是沥青价格指数,沥青价格上涨幅度大于总体材料指数,如果按照沥青指数调价,则项目组可以调价100万美元。项目组以主要材料为沥青为由,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使用沥青价格指数进行调价。业主和监理一开始置之不理,后经承包商坚持不懈的努力,业主和监理有所松动,并在出资方同意的情况下,最终同意用沥青指数进行调价。前文所提及的坦桑尼亚道路项目,在实施期间,项目组以主要进口设备和材料没从中国进口为理由,要求改变调价指数,最终监理同意使用美国的物价指数。
鉴于上述情况,合同调价并不一定越早进行越好,可以在工程后期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调价方案。
5.其它合同外收入
(1)延期支付利息:FIDIC第60.10条规定,业主对于中期结算单的支付期限是28天,有的项目规定为两个月或者3个月,超过该期限承包商便可以要求业主支付延期利息。当地币的延期支付利率一般规定为所在国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3点,外币一般用LOBOR上浮1~3点,也可以用固定利率,承包商要尽量争取固定利率。
(2)奖励:对承包商奖励的情况并不多,在合同谈判阶段,承包商要明确或者简化奖励条件,从而争取得到奖金,例如几内亚一个道路项目将限期竣工奖励条件改为限期主体工程完工,从而顺利获得了业主5%的奖励。
6.关于结算总价超过15%的情况及单价变更问题
FIDIC第52.3 条对最终结算金额增减范围超过15%做出了规定。对该条的理解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管增减15%,承包商都可以要求业主补偿,因为在结算金额大幅度低于合同价时,承包商的管理费用没有全部回收,业主应该赔偿未收回管理费,在工程量增加幅度较大时,承包商需要临时筹措更多的设备和其它资源,增加了管理费,所以业主还需要支付承包商新增加管理费[2]。第二种意见是当结算金额减少15%,则业主需要补偿承包商管理费,而如果结算金额增加15%,则承包商回收的管理费多于实际的花销,此时承包商需要将多回收的管理费退还给业主[1]。其中以第一种意见为主导意见。由于该条款存在歧义和操作困难,在实际中基本没有被执行,所以FIDIC 1999版删掉了该条款[4]。
关于单价变动,虽然可以根据FIDIC第52.2 条进行,但实际操作很麻烦,一般采取支付一笔额外费用的方式来解决。FIDIC1999版对变更单价做了更详细的规定,但单价变更还是很难执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