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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和合同价格
(一)工期
在合同协议书内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如果是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为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不一定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天数。因为招标文件通常规定本招标工程最长允许的完工时间,而承包人为了竞争,申报的投标工期往往短于招标文件限定的最长工期,此项因素通常也是评标比较的一项内容。因此,在中标通知书中已注明发包人接受的投标工期。
合同内如果有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在专用条款内还需明确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此项约定也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的标准。
(二)合同价款
1.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
在合同协议书内同样要注明合同价款。虽然中标通知书中已写明了来源于投标书的中标合同价款,但考虑到某些工程可能不是通过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如合同价值低于法规要求必须招标的小型工程或出于保密要求直接发包的工程等,因此,标准化合同协议书内仍要求填写合同价款。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当事人双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协商后,填写在协议书内。
2.追加合同价款
在合同的许多条款内涉及“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两个专用术语。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3.合同的计价方式
通用条款中规定有三类可选择的计价方式,本合同采用哪种方式需在专用条款中说明。可选择的计价方式有:
(1)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承包活动中采用的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均属于此类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承包风险范围以外对合同价款影响的调整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2)可调价格合同,是针对固定价格而言,通常用于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如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和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合理预见到一年半以后物价浮动和后续法规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为了合理分担外界因素影响的风险,应采用可调价合同。对于工期较短的合同,专用条款内也要约定因外部条件变化对施工产生成本影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内容。可调价合同的计价方式与固定价格合同基本相同,只是增加可调价的条款,因此在专用条款内应明确约定调价的计算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发包人负担全部工程成本,对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酬金的计价方式。这类计价方式通常用于紧急工程施工,如灾后修复工程;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双方对施工成本均心中无底,为了合理分担风险采用此种方式。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具体工程承包的计价方式不一定是单一的方式,只要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具体工作内容采用的计价方式,也可以采用组合计价方式。如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主体工程部分采用可调价的单价合同;而某些较简单的施工部位采用不可调价的固定总价承包;涉及使用新工艺施工部位或某项工作,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该部分的工程款。
4.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施工合同的支付程序中是否有预付款,取决于工程的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预付款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的困难,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在专用条款内应约定预付款总额、一次或分阶段支付的时间及每次付款的比例(或金额)、扣回的时间及每次扣回的计算方法、是否需要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等相关内容。
5.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可以采用按月计量支付、按里程碑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等方式。对合同内不同的工程部位或工作内容可以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只要在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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