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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辅导资料:发包人的索赔

|0·2009-10-20 10:43:50浏览0 收藏0

  发包人的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发包人也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业主的索赔主要限于施工质量缺陷和拖延工期等违约行为导致的业主损失。合同内规定业主可以索赔的条款涉及以下方面: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7.5
拒收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
2
7.6
承包人未能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完成缺陷补救工作
3
8.6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进度计划导致业主有额外投入
4
8.7
拖期违约赔偿
5
2.5
业主为承包人提供的电、气、水等应收款项
6
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7
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8
11.4
未能补救缺陷
9
15.4
承包人违约终止合同后的支付
10
18.2
承包人办理保险未能获得补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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