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邀请招标)
复习提示1: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不存在“公平”问题。
例如,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张某的行为即属于表见代理。第三人在不知张某被开除的情形下,空白合同书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限,故构成表见代理,该企业应当承担张某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事实,是适用表见代理的基础和前提。也就是说,撇开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这一内在要件,从行为人的行为外观来看,完全符合有权代理的特征。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所谓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是指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此时,交易相对人应就其善意负担举证责任。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也就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仍然与其进行法律行为,此时不构成表见代理,而应该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不须承担行为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的后果。
复习提示2: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②抢险救灾工程;
③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④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⑤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⑥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⑦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⑧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