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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基本理论与法规考试辅导(八)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14、风险损失的衡量 风险损失的衡量就是定量确定风险损失值的大小。建设工程风险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 1,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导致的损失可以直接用货币形式来表现,即法规、价格、汇率和利率等的变化或资金使用安排不当等风险事件引起的实际投资超出计划投资的数额。 2.进度风险 进度风险导致的损失由以下部分组成: (1)货币的时 间价值。进度风险的发生可能会对现金流动造成影响,在利率的作用下,引起经济损失。 (2)为赶上计划进度所需的额外费用。包括加班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等一切因追赶进度所发生的非计划费用。 (3)延期投入使用的收人损失。这方面损失的计算相当复杂,不仅仅是延误期间内的收入损失,还可能由于产品投入市场过迟而失去商机,从而大大降低市场份额,因而这方面的损失有时是相当巨大的。3.质量风险 质量风险导致的损失包括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修复和补救等措施发生的费用以及第三者责任损失等,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结构倒塌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复位纠偏、加固补强等补救措施和返工的费用; (3)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损失; (4)永久性缺陷对于建设工程使用造成的损失; (5)第三者责任的损失。 4.安全风险 安全风险导致的损失包括: (1)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和补偿费; (2)财产损失,包括材料、设备等财产的损毁或被盗; (3)因引起工期延误带来的损失; (4)为恢复建设工程正常实施所发生的费用; (5)第三者责任损失。 在此,第三者责任损失为建设工程实施期间,因意外事故可能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作的经济赔偿以及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以上四方面风险的内容可知,投资增加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衡量;进度的拖延则属于 时 间范畴,同时也会导致经济损失;而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既会产生经济影响又可能导致 工期延误和第三者责任,显得更加复杂。而第三者责任除了法律责任之外,一般都是以经 济赔偿的形式来实现的。因此,这四方面的风险最终都可以归纳为经济损失。 需要指出,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某一风险事件的发生往往会同时导致一系列损失。例如,地基的坍塌引起塔吊的倒塌,并进一步造成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的损坏,以及施工被迫停止等。这表明,这一地基坍塌事故影响了建设工程所有的目标――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从而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

  15、 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将建设工程风险事件的发生可能性和损失后果进行定量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在系统地识别建设工程风险与合理地作出风险对策决策之间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风险评价的结果主要在于确定各种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对建设工程目标影响的严重程度,如投资增加的数额、工期延误的天数等。

  16、 损失控制

  (一)损失控制的概念 损失控制是一种主动、积极的风险对策。损失控制可分为预防损失和减少损失两方面 工作。预防损失措施的主要作用在于降低或消除(通常只能做到减少)损失发生的概率,而减少损失措施的作用在于降低损失的严重性或遏制损失的进一步发展,使损失最小化。一般来说,损失控制方案都应当是预防损失措施和减少损失措施的有机结合。

  (二)制定损失控制措施的依据和代价 制定损失控制措施必须以定量风险评价的结果为依据,才能确保损失控制措施具有针 对性,取得预期的控制效果。风险评价时特别要注意间接损失和隐蔽损失。制定损失控制措施还必须考虑其付出的代价,包括费用和时 间两方面的代价

  (三)损失控制计划系统 损失控制计划系统一般应由预防计划(有文献称为安全计划)、灾难计划和应急计划三部分组成。

  17、 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中非常重要而且广泛应用的一项对策,分为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两种形式。 根据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建设工程的风险应由有关各方分担,而风险分担的原则是:任何一种风险都应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控制的―方承担。符合这一原则的风险转移是合理的,可以取得双赢或多赢的结果。例如,项目决策风险应由业主承担,设计风险应由设计方承担,而施工技术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等等。否则,风险转移就可能付出较高的代价。

  (一)非保险转移 非保险转移又称为合同转移,因为这种风险转移一般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工程风险转移给非保险人的对方当事人。建设工程风险最常见的非保险转移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业主将合同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被转移者多数是承包商。例如,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业主对场地条件不承担责任;又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将涨价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等等。 (2)承包商进行合同转让或工程分包。承包商中标承接某工程后,可能由于资源安排出现困难而将合同转让给其他承包商,以避免由于自己无力按合同规定时 间建成工程而遭受违约罚款;或将该工程中专业技术要求很强而自己缺乏相应技术的工程内容分包给专业分包商,从而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3)第三方担保。担保方所承担的风险仅限于合同责任,即由于委托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以及违约所产生的责任。第三方担保的主要表现是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和预付款保证(在投标阶段还有投标保证)。 非保险转移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可以转移某些不可保的潜在损失,如物价上涨、法规变化、设计变更等引起的投资增加;二是被转移者往往能较好地进行损失控制,如承包商相对于业主能更好地把握施工技术风险,专业分包商相对于总包商能更好地完成专业性强的工程内容。 但是,非保险转移的媒介是合同,这就可能因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分 歧而导致转移失效。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因被转移者无力承担实际发生的重大损失而导致仍然由转移者来承担损失。非保险转移一般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有时转移代价可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从而对转移者不利。

  (二)保险转移 保险转移通常直接称为保险,对于建设工程风险来说,则为工程保险。通过购买保险,建设工程业主或承包商作为投保人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风险(包括第三方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使自己免受风险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工程保险并不能转移建设工程的所有风险,一方面是因为存在不可保 风险,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有些风险不宜保险。因此,对于建设工程风险,应将工程保险与风险回避、损失控制和风险自留结合起来运用。对于不可保风险,必须采取损失控制措施。即使对于可保风险,也应当采取一定的损失控制措施,这有利于改变风险性质,达到降低风险量的目的,从而改善工程保险条件,节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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