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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工程公司就外地某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进行国际投标,并以最低价格中标。履约过程中,工程公司发现中标价格比标底价格低了36.5%,如果继续履行FIDIC合同,工程公司就该项目将发生严重亏损。据此,工程公司提出是否可以通过解除FIDIC合同以降低亏损。鉴于本律师系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对FIDIC合同管理及法律实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够阅读FIDIC合同英文版,遂工程公司要求本律师就解除FIDIC合同的法律后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书,以供决策时参考。此后,工程公司正是参考本律师出具的如下法律咨询意见书,作出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从而,避免了因擅自解除FIDIC合同可能招致的更大损失,包括:业主另行聘请承包商施工未完工程的价款与工程公司施工未完工程的成本之差额的损失,因解除FIDIC合同导致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赔偿金的损失,以及工程公司失去该地重大市场份额的间接损失等。
关于擅自解除FIDIC合同的法律后果以及继续履行合同可采取的补救措施等问题之法律咨询意见书XX工程公司:根据贵司有关就《XX管道工程(1.1B标)合同》(下称合同)所涉题述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要求,本律师首先向贵司委派管理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了解了其知悉的有关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然后,初步翻阅了有关FIDIC合同文件(英文版)。假设项目经理反映的情况属实,现从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角度发表如下法律咨询意见,以供贵司讨论是否解除合同时参考。
一、 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贵司无权解除合同。
经贵司项目经理反映,业主排水公司不但没有迟延支付进度款反而存在比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支付进度款的情况,故贵司无权以业主排水公司拖欠进度款为由解除合同。
此外,因不存在FIDIC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第69.1款约定的业主排水公司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故不能以业主排水公司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为由解除合同。同时,因未出现合同通用条款第66.1款约定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履约的情况,故贵司亦不能以存在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履行合同为由解除合同。
二、因贵司无权解除合同,故贵司拟解除合同行为系擅自解除合同行为;依据FIDIC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果擅自解除合同,则法律后果严重。
(一)、FIDIC合同通用条款第63条及相应专用条款规定了贵司违约种类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包括:1、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贵司无权获得任何付款;2、另行选择的承包商继续施工未完工程和修补缺陷发生的价款与贵司完成上述工作按合同约定应获得的价款之差额由贵司承担;3、因合同解除导致的工程的竣工日期延误造成的损害赔偿费(每日为合同价的千分之一)由贵司承担;4、业主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例如:业主另行选择承包商发生的费用由贵司承担;5、业主可以卖掉承包商的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未使用过的材料和设备,所得价款用于抵销承包商应支付或者将要支付给其的款项;6、如果工程师发出指示,贵司应将为该合同的目的签订的有关提供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或有关实施任何工作的协议的权益转让给业主。
(二)、据贵司项目经理反映,贵司向业主出具了金额为495万元的履约保函,根据FIDIC合同通用条款第10条履约担保之约定及履约保函之性质,贵司擅自解除合同,业主有权从出具保函的银行划走495万元。
三、如果贵司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则可以拟采取如下措施争取降低亏损额。
1、根据《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之规定,因贵司报价4952万元比标底7800万元低了约36.5%,故贵司可以试着与业方谈判,主张该合同价款约定无效并要求按贵司的成本价确定合同价款。
2、认真研究合同中有关工期、费用索赔之约定,就可以提出工期、费用索赔的情形,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索赔通知和索赔函,并及时要求工程师予以批准。这样,一方面可以顺延工期,以避免将来可能承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每天千分之一),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合同价款。如果工程师不同意顺延工期,贵司也可以要求业主在签订包括赶工费的赶工措施协议情况下加速施工。
3、因合同中并未约定一定要向XX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购买管材,只要符合合同规范标准的要求,业主或者工程师就应该批准使用,否则,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有关“合同约定由承包商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应由承包商购买,业主不得指定”之规定,贵司可以向业主索赔要求调增涉及管材的项目单价。
4、充分利用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发生了才转变为工程造价的性质,对一些新的项目、需要采取计日工计价的项目将造价计算得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