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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质量控制复习重点二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监理质量控制复习重点二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因素而导致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包括:(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的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级别的重大质量事故。(这里可能出选择题)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直接经济损失重伤死亡

  一级重大质量事故≥300万元―≥30人

  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00万元≤C<300万元―10―29人

  三级重大质量事故30万元≤C<100万元20人以上3―9人

  四级重大质量事故10万元≤C<30万元3―19人≤2

  「复习提示3」

  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分四类,要注意它们的层次和一些常用文件的所属层次,尤其要注意前三类文件和第四类文件相比较的典型特点:与特定工程能够密切相关,也就是说是工程实际发生的,每个工程的这三类文件都不一样。第4类文件相关的建设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约束性、通用性和普遍性。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要熟悉书上的程序框图,注意区别不同类别的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管理机构的差别,注意区别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涉及到各方的职责。

  「复习提示4」

  1.保修期限是必须要掌握的,要注意的是供热与供冷系统,是2个采暖期、供冷期,而不是2年。剩下的三项就容易记忆了,主体和基础保修期限是最长的,为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一般也稍长一些,为5年;涉及到管线(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的时间稍短为2年。

  2.保修范围也是重点,要注意都有哪些项目在保修范围之内。

  3.保修责任近几年在案例分析中有所涉及,这个责任分成两块:一个是维修责任,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都有维修义务;一个是经济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经济损失,不可抗力的责任按照国家政策分担。

  4.还有要注意的是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相关法规中涉及的规定也要熟悉:《建筑法》第62条、第75条、第8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第39-42条、第66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8条。

  「复习提示5」

  在监理工程师考试的教材中共涉及到七种质量统计分析的方法,复习的时候要把握关键词,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其用途总结如下:

  (1)统计调查(分析)表――粗略对质量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粗略分析质量状态,与分层法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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