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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
1.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
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的构成,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具体应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
2.附加监理工作酬金
(1)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
报酬=附加工作天数×合同约定的报酬/合同中约定监理服务天数
(2)增加监理工作内容的补偿酬金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或内容属于监理合同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具体商定报酬额或报酬的计算方法。
3.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
额外监理工作酬金按实际增加工作的天数计算补偿金额,可参照上式计算。
4.奖金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获得经济奖励。奖金的计算办法是: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5.支付
(1)在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酬金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一般采用首期支付多少,以后每月(季)等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尾款。
(2)支付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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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委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的,自规定之日起向监理人补偿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1日银行贷款利息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生效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2.变更
如果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可提出更改监理工作的建议,这类建议的工作和移交应看作一次附加的工作。建设工程中难免出现许多不可遇见的事项,因而经常会出现要求修改或变更合同条件的情况。
3.合同的暂停或终止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