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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讲义精选一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讲义精选一

  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考试大纲

  了解: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违约责任。

  熟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的有效期;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

  掌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知识点分析

  一、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B-2000-0202,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外,还包括以下文件: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上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各个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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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双方的权利

  1.委托人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委托人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在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②对监理人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③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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