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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复习:质量控制重点五
第三节: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一、 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和职能
(一) 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
(二)管理职能:1、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2、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3、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4、工程承发包管理;5、控制工程建设程序。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近年来,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后颁发了多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2、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3、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管理的行政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但并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3)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职的责任。
4、施工图审查程序:施工图审查的各个环节可按以下步骤办理:
(1)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并作书面登录。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同时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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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
(4)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5)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5、施工图审查管理: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5)监督工程质量验收。(6)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对建设工程、建筑构件、制品及现场所用的有关建筑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法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1、国家级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1)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委托,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
(2)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部门委托,对建筑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设备及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各省级、市(地区)级、县级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1)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用的材料、混凝土、砂浆和建筑构件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向本地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样报告和建议。
(2)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省、市、县的建筑构件、制品进行抽样检测。对违反技术标准、失去质量控制的产品,检测单位有权提供主管部门停止其生产的证明,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已出厂的产品不得使用。
(四)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