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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施工过程,都必须有劳动,同样,也必须有将劳动加于其上的、包括建筑材料在内的劳动对象。
一、劳动的对象性和劳动对象的可加工性。
(一)劳动的对象性,是指劳动力支出的同时,必须存在着与这种支出相对应的被加工物。
任何一种被加工物,在与人类的劳动接触以前,只是潜在的、或可能的劳动对象。正象静置千年的煤层,不经开采,则永远是可能的被开采物;不经燃烧,则永远是潜在的能源一样口物质在与人类支出的脑力、体力相结合的第一秒钟开始,就已经不再是原来的物质而变成了劳动对象。随着活劳动量的增加,劳动对象被加工的程度也在加大。当劳动对象发生预期变化的时候,劳动即停止,劳动过程宣告结束。
(二)劳动对象的可加工性是指工作物对象在劳动力的作用下,改变形态、性质和产生位移的性质。
1、劳动对象的可加工性,是它在充当劳动对象之前由过去劳动或由自然力形成的潜在的、可能的使用价值决定的。“潜在的、可能的使用价值”是指通过追加劳动就、能实现的使用价值。譬如:钢坯或钢链,是由铸钢工人生产的,它具有的轧制成各种型钢和线材的使用价值,必然通过轧钢工人的劳动才能实现。同样,各种型钢和线材只有通过建筑安装工人的追加劳动,才能实现在建(构)筑物中承受荷载的潜在的使用价值。
2、不同的劳动对象,具有不同的可加工性既然劳动对象的使用价值,是由过去劳动创造的,那么,过去劳动采用的不同的方式,也必然生产出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正是这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才决定了它们作为劳动对象时具有不同的可加工性。
3、劳动的目的决定劳动对象的选用,劳动对象的可加工性决定对它加工所采取的劳动方式。
当生产什么已经确定,选用什么材料做劳动对象,要看该材料本身潜在的使用价值是否能满足生产既定产品的需要。而材料的可加工性,对选用具体的操作方法、使用的机具起着决定作用。例如:焊接不锈钢栏杆,则需要不锈钢管材或型材做母材,采用与母材同材质、同强度的不锈钢电焊条,由焊工焊接操作制成。忽略了这一点,就象把电视广告中“步步精彩”的V力裤,穿在《水浒传》中的武大身上,无论如何也不会产生矫正腿部三围的作用一样,制不成不锈钢栏杆的。因此,预期产品、劳动对象与劳动方式三者之间的统一,是确保劳动过程顺利进行从而产生预期产品的必要条件。
(三)企业定额分项施工过程中劳动对象的存在是必然的。
综前所述不难知道,有劳动力的支出,则必有劳动对象的存在。而作为劳动对象的某种材料,只有在接受了劳动力作用后,才能成为新的产品、具有新的使用价值。因此,企业定额分项施工过程,也必然存在着劳动对象数量的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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