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注册不是一劳永逸。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只有3年;想在期满后继续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必须办理延续注册。本文把延续注册怎么申请、交什么材料、多久批下来一次讲清。
对照注册法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法规汇编,初始、变更与延续注册的条件、材料与时限一次看清。
规定明确,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同样为3年。
相比初始注册的5类材料,延续注册只需提交3类(规定第十二条):
| 序号 | 材料 |
|---|---|
| 1 | 申请人的延续注册申请表 |
| 2 |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
| 3 |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之所以比初始注册少两类,是因为资格证书、身份证、所学专业与工作经历等材料在初次注册时已提交并核验过,延续阶段不再重复要求;唯一新增的硬门槛是继续教育证明——它直接决定能不能延续。
按现行程序,省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收到材料后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逾期不告知即视为受理。
| 注册类型 | 法定审批时限 |
|---|---|
| 初始注册 | 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
| 变更注册、延续注册 | 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
| 审批结果公告 | 初始注册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公告;变更、延续一般随公告或系统结果反馈 |
也就是说,材料和条件齐备的延续注册,从被受理起算,正常节奏是10个工作日内出审批决定,比初始注册更快。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关键点在于: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不会因为你换了单位就重新从零算3年。
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规定第十三条)包括: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证明、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仲裁文件,或退休前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证书调动的证明等)。
规定明确,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它是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共同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换句话说,哪怕其他条件都符合,只要继续教育学时没达标,延续注册就会被挡下来。
规定第十四条列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其中包括: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聘用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应资质证书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等。
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出现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注销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依法被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或公告作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因此,注册有效期满且未申请延续的,注册即失效,不能再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后续若仍需执业,须先补继续教育并按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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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有效期也是3年。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延续注册需提交三类材料:延续注册申请表;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相比初始注册,延续不再要求重复提交资格证、身份证及专业业绩材料,但必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A:按现行程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5日内报审批部门;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逾期不告知即视为受理。审批部门对变更注册、延续注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比初始注册的20日更快。
A: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有效期同样为3年。若注册有效期满且未申请延续注册,依据规定第十四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即失效,不能再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后续仍需执业的,须先补继续教育并按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A:不会。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不因换单位而重新从零计算3年。变更需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工作调动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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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要点与信息来源
来源:《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第八条行政审批程序与时限,已按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后的口径表述。
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第十二条: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需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作调动证明。申请人有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年龄超过65周岁等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第十四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单位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应资质证书、年龄超过65周岁等情形下失效。
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注销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依法被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下,审批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或公告作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作为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本文内容据上述法规公开文本整理,具体执行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及当地办事指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