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安全监管再度收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26〕135号),针对当前我国隧道(洞)在建规模大、长隧道和特长隧道多、地质条件复杂、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的严峻形势,以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为目标,坚持"一件事"全链条整治,出台九大方面二十项具体举措。
对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而言,这份文件分量不轻——二十项举措中有整整一大条专门讲监理,从"谁来当监理"到"监理必须盯哪些工序"都给出了刚性要求。本文逐条拆解与监理直接相关的条款。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安委办函〔2026〕135号 |
| 发文机关(九部门)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 |
| 成文日期 | 2026年9月1日 |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3日 |
| 总体框架 | 九大方面、二十项具体举措 |
| 上位依据 | 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3〕2号)有关要求 |
文件聚焦开挖方式、招投标管理、工期管控、资金保障、超前地质预报、隐蔽工程施工、设计变更、物资设备采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九个关键环节,推动规划、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各环节有序衔接。
通知第十二条明确要求监理单位严把五个关口,这是本次新规对监理职责最集中的表述:
| 关口 | 监理把控要点 |
|---|---|
| ①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关 | 严格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程序,严防方案与现场"两张皮" |
| ② 分包队伍进场关 | 核验分包单位资质与进场实际管理人员资格,纳入总包统一管理 |
| ③ 材料设备进场关 | 无质量证明文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入场;瓦斯隧道设备须符合防爆等强制性标准 |
| ④ 隐蔽工程验收关 | 隐蔽工程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留痕可追溯 |
| ⑤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关 | 按标准组织验收,不得降标、不得补签倒签 |
通知点名了隧道施工中风险最集中的七道关键工序,要求监理实施重点巡视和旁站监督:
| 序号 | 关键工序 | 主要风险 |
|---|---|---|
| 1 | 超前处理 | 超前支护施作质量与及时性不到位,易引发坍塌 |
| 2 | 钻孔 | 探水探气不到位,可能揭穿含水层或瓦斯富集区 |
| 3 | 爆破 | 爆破参数与振动控制,易引发岩爆、塌方 |
| 4 | 找顶 | 排险不彻底,易发生物体打击 |
| 5 | 支护 | 锚喷支护质量与及时性,控制施工步距和开挖循环进尺 |
| 6 | 衬砌 | 衬砌厚度、背后空洞,属典型隐蔽工程风险 |
| 7 | 动火 | 隧道内动火作业,易引发火灾与中毒窒息 |
这是本次新规中最具突破性的一条。通知第十一条明确:各地区要指导建设单位加强招标管理,避免同一工程使用同属一家上级企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这条直指行业长期存在的"自己人监督自己人"问题——当施工与监理同属一个上级企业集团时,监理的中立性和独立性难以保证,容易出现把关松懈、问题内部消化。新规从招标源头切断利益关联,目的是强化监理单位的中立监督作用。
同一条还规定:监理单位要根据隧道施工风险类型,配备相应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的专业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到岗履职,严禁无证上岗、脱岗等行为。
通知给出了明确路径:对施工单位违规施工且拒不整改的,监理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这意味着监理的责任不止于"发现问题",还包括"问题不解决必须上报",上报是法定的履职动作而非可选项。
与之配套的是责任约束:严禁"只签字、不监督"及串通造假行为。结合通知第十七条"严厉查处不按方案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第十八条对瞒报谎报事故提级调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监理签字的分量被进一步压实。
| 条款 | 与监理相关的要求 |
|---|---|
| (一)合理确定工期和造价 | 严禁随意压缩工期;确需调整须充分论证并征得合同相对人同意;变"最低价中标"为"最优价中标";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挤占挪用 |
| (二)工期造价动态调整 | 地质条件与原设计不符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踏勘核实,及时变更设计 |
| (五)勘察设计巡查 | 勘察设计单位须派专人驻场或定期巡查,及时提示地质风险;不得通过合同违规转嫁设计责任 |
| (八)落实专项施工方案 | 落实超前支护、锚喷支护施作的质量和及时性,控制施工步距和开挖循环进尺 |
| (九)超前地质预报 | 复杂地质隧道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挖、不探不挖";严防先施工后变更、随意降低设计标准 |
| (十)隐患排查治理 | 建立重大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和挂牌督办制度;主动报告并有效整改的重大隐患不得作为考核评价和行政处罚依据 |
| (十五)异常工况处置 | 突泥涌水、掌子面变形加剧、初支开裂、瓦斯超标等异常工况,严格落实处置人员最少化原则,严禁盲目组织人员处置 |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26〕135号)第五大条"发挥监理单位监督制约作用"的原文,供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逐字对照: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国铁集团
2026年9月1日
整体来看,这份文件把监理从"旁站记录员"推到了"独立监督者"的位置:一方面用"五关+7道工序"把履职标准具体化,另一方面用"避免同属一家上级企业"和"不得违规干预监理履职"为监理独立履职撑腰,同时用"严禁只签字不监督、串通造假"压实责任。对在岗监理工程师和备考人群而言,这些都是必须吃透的最新执业要求。
A: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共九部门,成文日期2026年9月1日,2026年9月3日由应急管理部公开发布。
A:共7道关键工序——超前处理、钻孔、爆破、找顶、支护、衬砌、动火,监理单位须对其实施重点巡视和旁站监督,严禁"只签字、不监督"及串通造假行为。
A:新规明确要求避免。各地区要指导建设单位加强招标管理,避免同一工程使用同属一家上级企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目的是强化监理单位的中立监督作用。
A: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新规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违规干预监理单位正常履职行为,并对主动报告且有效整改的重大隐患不得作为考核评价和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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