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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1〕41号
李*:
2019年11月23日,河北省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邯郸中普幼儿示范高等专科学校B1食堂在拆卸塔吊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5万元。根据《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11·2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武政字〔2020〕5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有效审核塔吊拆卸单位资质,未按规定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1号),你于2021年5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1〕42号
耿*杰:
2019年8月29日,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沙柳南路917号的中国能建天津电力工程技术自主创新产业园天津电建生产科研基地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名施工人员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82万元。根据《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能建天津电力工程技术自主创新产业园天津电建生产科研基地项目“8·2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2号),你于2021年5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1〕43号
宫*:
2019年12月13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五纬路与六经路交口的民安里(二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4.5万元。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海新区汉沽民安里(二期)项目“12·1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滨政函〔2020〕62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监理工作失察,监理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4号),你于2021年5月2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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