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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成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规定,现就部分职业领域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四、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docx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0日
原文地址及查看附件:http://www.qingdao.gov.cn/n172/n24624151/n24626255/n24626269/n24626283/200713153010005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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