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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保证的范围(五类,在合同中可约定)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32.三类特殊情况的处理
33.抵押的概念
【注意】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抵押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也可以用别人的财产
34.抵押概念的要点
■抵押对象是不动产或价值量大的动产
■抵押形式是不转移占有
35.可作抵押物的财产(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6.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7.抵押的生效(两类)
38.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
■抵押人要通知抵押权人(注意是通知而不是经批准),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9.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应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注意,不是由抵押人清偿)
40.最高额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41.抵押权的实现(清偿)
■债务届满,可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偿还;协议不成,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2.同一财产设定多重抵押的处理
43.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
质押对象是动产或权利凭证
质押的方式是转移占有
44.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45.质押的分类(两大类)
46.质押的设立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7.留置的相关规定
■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仅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
48.定金
■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形式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生效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数量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9.定金的处理
50.建设工程中的保证的种类
51.施工投标保证的概念与作用
52.施工投标保证的相关规定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是招标文件的必备条款)。
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在开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必须是招标文件要求)。
53.投标保证的有效期
若由于评标时间过长而使保证到期,招标人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证有效期(投标人有权拒绝)
54.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注意,只要是在招标期间按规定办事,无论中标与不中标,均可退还保证金)。
■未中标的-直接退
■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时退
55.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四种情形)
一是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
二是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三是中标人根据规定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是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56.履约保证的形式及数额(三种形式)
57.有权凭履约保证索取赔偿的情形
■施工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
■承包人破产、倒闭
58.履约保证的有效期
59.履约保证与定金的区别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并且不以此为限。
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60.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6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概念
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要点】
对象: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原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62.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
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难点】谁是“第三者”
工地及邻近地区的与工程无直接关系的人
一定不是工地参建相关主体的员工
6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64.责任范围(两类)
■自然事件(包括地震)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特别说明】
建筑物竣工移交后投保财产保险,地震属于除外责任,但在竣工前建设期内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地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65.除外责任(十大项)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的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除非别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⑩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66.保险期限
67.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只记特殊的)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施工机具、设备、装置失灵造成本身的损失
68.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69.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70.投保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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