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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第三节 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肢解发包。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交底。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
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负责采购供应的,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勘察单位应参与施工验槽;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负责设计变更。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在施工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不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工程项目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主要有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
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属违约责任,应当按监理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赔偿。
五、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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