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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广场常用合同文本简介
第一节 FIDIC合同文本
一、FIDIC合同文本
1、《施工合同条件》是FIDIC编制其他合同文本的基础。
①、工程师的地位:工程师属于雇主人员,但不同于一般人员,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独立工作。处理施工过程中有关问题是应保持公平的态度。
②、工程师的权力:雇主只是授予工程师独立做出决定的权限。
③、助手的指示:助手相当于我国专业监理工程师。助手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出指示与工程师指示效力相当。承包商对助手的证书有异议时不需要助手澄清,可以直接向工程师请其对该指示予以确认、变更或取消。
④、口头指示:2日内作出书面记录确认。
3、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扣减施工节约成本的关键点:
①、承包商未依据此条款提出索赔,工程师不得对以往承包人在有利条件下节约的成本主动扣减;
②、扣减以往节约成本部分是与本次索赔在施工性质、施工组织和方法相类似部分,如果不类似的施工部位节约的成本不涉及扣减;
③、有利部分只涉及以往,以后可能节约的部分不能作为扣减的内容;
④、以往类似部分施工节约成本的扣除金额最多不能大于本次索赔对承包商损失应补偿的金额。
4、指定分包商条款的合理性,以不得损害承包商的合法利益为前提,具体表现;
①、招标文件中已说明了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内容;
②、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可以拒绝与指定分包商签订指定分包合同;
③、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从承包商投标报价的暂定金额内支出;
④、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施工协调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⑤、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违约不承担责任。
5、竣工试验:如果竣工试验表明虽然承包商完成的部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该部分位于非主体或关键工程部位,对工程的运行功能影响不大,在雇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工程师可以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同意接收有缺陷的部分工程应当扣减相应的金额,确定减少的金额应足以弥补工程缺陷给雇主带来的价值损失。
6、承包商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由于雇主应负责的外界条件不具备而不能正常进行竣工试验达到14天以上,为了合理确定都不是的竣工时间和该部分工程移交雇主及时发挥效益,规定工程师应当颁发接收证书。竣工后补检试验比正常竣工试验多出的费用应当补偿给承包商。
7、《施工合同条件》对工程量增减变化较大需要调整合同约定单价的原则:
①、该部分工程在合同内约定属于单价计量支付的部分;
②、该部分工作通过计量超过清单预估工程量的10%;
③、计量的工作数量与单价乘积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01%;
④、数量的变化导致该项工作的施工成本超过1%
8、保留金返还:《施工合同条件》规定保留金在工程师颁发接收证书和履约证书后分两次返还。若是按合同约定的分部移交工程接收证书,则返还按分包工程价值比例计算保留金的40%;
9、不可抗力事件后果的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以施工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归属,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奔放的损失,工期相应顺延;FIDIC规定由于承包商的中标合同价中未包含不可抗力损害的风险费用,因此对不可抗力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