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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
第三节 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管理
一、设备采购合同的交付
1、检验和测试: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任何地点进行。
2、包装:对于木质包装材料,应按照检验检疫局的规定进行熏蒸处理,并出具熏蒸证明。
3、伴随服务:合同专用条款与技术规格中约定有附加服务,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项服务或所有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约定的一定时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4、违约责任:
1)、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最高限额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