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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四节 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合同履行涉及的几个时间期限
1、合同工期: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2、施工期: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是判定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的依据。
3、缺陷责任期:自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一般为一年。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但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4、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起算。
二、施工进度管理
1、合同进度计划的动态管理:承包人可以主动提交修改合同进度的计划报告;监理人也可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合同进度的指示。
2、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1)、发包人原因:
①、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③、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⑤、提供图纸延误;
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应正确区分气候条件对施工进度影响的责任;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停工是否影响总工期。
3、承包人原因的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3%;
4、暂停施工:
1)、承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②、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国产合同类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③、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2)、发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①、发包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停工损失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③、协调管理原因:如两家施工单位工序冲突,需要一家暂停;
④、行政部门的指令。
5、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内容包括:
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而采取的赶工措施;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所需增加的合同价款;
提前竣工应给承包人的奖励(建议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
三、施工质量管理
1、质量责任:发包人或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各自承担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2、承包人的管理
2-1:项目部人员管理
1)、质量检查制度: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质检员;
2)、规范施工作业的操作程序:加强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3)、撤换不称职的人员。
2-2:质量检查
1)、材料和设备检验;
2)、施工部位的检查:承包人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和工序交叉检验制度,做好工程隐蔽前的资料检查;
2-3、现场工艺试验。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
1)、与承包人的共同检验和试验:承包人递交共同检验报告,如果监理人无故不参加,承包人可单独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递交监理人签字后继续施工。监理人不得拒签。
2)、监理人指示的检验和试验:材料、设备和工程、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合格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4、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管理:发包人到货前 7 天通知承包人。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费用。
5、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控制: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四、工程款的支付管理
1、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的区别:签约合同价是写在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内的固定价格,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格是承包人最终完成区别施工和保修义务后应得的全部合同价款,只有在最终结算时才可以确定合同价格。
2、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的款项:
1)、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暂列金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
3)、费用和利润: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的事件如果属于发包人也无法合理预见或克服的情况,应补偿费用但不计利润;若属于发包人应予控制而未做好的情况如图纸资料错误导致的放线返工则应补偿费用和合理利润。
3、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承包人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进度付款的申请单:包括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变更金额;索赔金额;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本次扣减的质量保修金;
2)、支付证书: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
3)、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施工安全管理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几个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工程或者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合同约定的安全专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相关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承包人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3、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①、通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立即通知发包人;
②、及时采取减损措施: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并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③、报告:及时如实的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
六、变更管理
1、变更范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监理人指示变更:
1)、直接指示的变更:属于必须实施的变更,如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高质量标准、设计错误需要进行设计修改、协调施工中的交叉干扰等。无需征求承包人的意见,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如增加承包范围外的新增工作或改变合同文件中的要求等。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承包人如果同意实施,提交书面变更建议书(实施计划、措施、竣工时间、费用);如果不同意,说明理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申请变更:
1)、建议变更: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提出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2)、要求变更:监理人提供的图纸或文件提高了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作内容、工程位置变化或尺寸发生变化等主动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与发包人沟通,14 天内回复。
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 14 天内报报价书;监理人收到报价书后 14 天内商定或确定价格。
5、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不包括气候条件。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发包人承担。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
2、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1)、通知及采取措施: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部分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和有关资料。
2)、不可抗力的损失承担原则: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的设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相关费用;
④、停工损失有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迟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发包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责任方承担。
八、索赔管理
1、承包人的索赔:
1)、承包人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逾期作废;
2)、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
3)、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 42 天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在做出处理结果答复 28 天内完成赔付;不接受按争议解决。
4)、竣工阶段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递交并经监理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承包人不能再对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事项提出索赔要求;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发生的索赔。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失去索赔权利。
2、发包人的索赔:包括承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扣款和缺陷责任期的延长;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没有天数的限制)
九、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2)、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内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协议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情况: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续时间超过 56 天以上;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2)、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①、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除了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无力履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暂停施工 28 天内仍不纠正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②、违约解除合同:属于发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
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28 天内应支付的费用:
①、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②、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③、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发包人尚未支付的金额;
④、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赔偿;
⑤、由于接触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⑥、质保金和履约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