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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一、 建设工程勘察的内容和合同当事人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地质勘查。目的在于为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科学依据。
1)、工程测量: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线路测量和绘制测量图等。目的是为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设计、施工提供有关地形地貌的依据。
2)、水文地质勘察:提供有关供水地下水源的详细资料。
3)、工程地质勘查:选址勘察主要解决工程地址的确定问题;初步勘察为了初步设计做好基础性工作;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主要针对建设工程地基做出评价,并为地基处理和加固基础而进行深层次勘察。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
1)、发包人:可能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2)、勘察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
①、具备法人资格,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能作为承包人;
②、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必须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③、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在其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4、订立勘察合同时应约定的内容:
1)、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①、工程批准文件、用地红线、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
②、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③、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④、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及具体位置布置图;⑤、其他必要资料。
2)、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现场的工作条件:
①、落实土地征用、青苗补偿;
②、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
③、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
④、平整施工现场;修好同行道路、接通水源电源、挖好排水沟渠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3)、勘察工作的成果:勘察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的名称,数量,教书时间和内容等。
4)、勘察费用的阶段支付:通常按勘察工作完成的进度或委托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中提及了某部分的成功报告进行分阶段支付,而不是按月支付。
5)、勘察工作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6)、争议解决方式:采用仲裁时需要注明仲裁委员会名称。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和合同当事人
1、设计内容:在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任务书已确定的情况下,建设项目能否保证技术上先进和经济上合理,设计起决定作用。一般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
技术复杂或缺乏经验的项目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大型联合企业增加总体规划设计或方案设计。
2、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分为: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可设丁级)。
3、设计合同的发包方式:
1)、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勘察、设计工程:
①、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②、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包。
4、合同约定内容:
1)、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资料:
①、设计依据文件和资料: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城市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勘察资料等。
②、项目设计要求:限额设计的要求;设计依据的标准;建筑物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要求;设计深度要求。
③、设计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
2)、工作开始和终止时间;
3)、设计费用的支付;
4)、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提供现场的服务;
5)、设计人应交付的的设计资料和文件;
6)、违约责任;7)、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