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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本节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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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考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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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第三节 |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点(P85~86);(2)协议书内容(P86);(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结构(P86~87);(4)专用条件(P86~87);(5)附录的内容(P87);(6)通用条件规定的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P87~88);(7)需要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通用条件(P87~91);(8)专用条件需要约定的内容(P87~91); |
(9)附录需要约定的内容(P91);(10)监理人的义务(P91~94);(11)监理人员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P92);(12)需要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形(P93);(13)委托人的义务(P94~95);(14)监理人的违约责任(P95);(15)委托人的违约责任(P95);(16)监理人的除外责任(P96);(17)监理合同生效(P96);(18)监理合同变更(P96~97);(19)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暂停履行与解除(P97~98);(20)监理合同终止的条件(P98)。 |
第一个考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点(P85~86)
1.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2.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3.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施工合同及物资采购合同。
4.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第二个考点:协议书内容(P86)
(1)协议书明确了委托人和监理人,明确了双方约定的委托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注册号),签约酬金(监理酬金、相关服务酬金);服务期限(监理期限、相关服务期限);双方对履行合同的承诺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份数等。
(2)协议书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
◆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通用条件;
◆专用条件。
◆附录:附录A;附录B。
(3)协议书是一份标准的格式文件,经当事人双方在空格处填写具体规定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个考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结构(P86~87)
1.协议书
2.通用条件
3.专用条件
4.附录:附录A;附录B
第四个考点:专用条件(P86~87)
1.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的工程特点,对通用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改。
2.所谓“补充”,是指通用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中的条款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3.所谓“修改”,是指通用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
第五个考点:附录的内容(P87)
1.附录A
◆如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完成相关服务时,应在附录A中明确约定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如果委托人仅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则不需要填写附录A。
2.附录B
◆列明委托人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监理工作派遣的人员和无偿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等内容。
第六个考点:通用条件规定的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P87~88)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第七个考点:需要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通用条件(P87~91)
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2.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3.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4.通用条件3.4条规定,“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5.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6.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7.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8.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10.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1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2.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13.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4.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5.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16.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8.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老师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9.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20.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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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个考点:专用条件需要约定的内容(P87~91)
1.定义与解释
(1)合同语言文字。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2)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明确约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2.监理人义务
(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4)履行职责: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权限
(5)提交报告
(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3.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代表
(2)答复
4.违约责任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支付
(1)支付货币
(2)支付酬金。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1)生效
(2)变更
◆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的变更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停止后的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监理人正常工作量的减少
7.争议解决
(1)调解;(2)仲裁或诉讼
8.其他
(1)检测费用;(2)咨询费用;
(3)奖励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4)保密
(5)著作权
9.补充条款
●除上述约定外,合同双方的其他补充约定应以补充条款的形式体现在专用条件中。
第九个考点:附录需要约定的内容(P91)
1.附录A需要约定的内容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附录B需要约定的内容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十个考点:监理人的义务(P91~94)
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
(2)监理工作内容:通用条件规定了22项属于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
(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委托人需要监理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的,其范围和内容应在附录A中约定。
2.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项目监理机构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更换
◆总监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需要更换总监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不低于现有资格与能力为原则,并应将更换情况通知委托人。
3.履行职责
(1)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及有关各方意见和要求的处置。
(2)证明材料的提供。
(3)合同变更的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项目监理机构可不经请示委托人而直接发布指令,但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4)承包人人员的调换。
◆项目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调换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
◆委托人与监理人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项目监理机构指令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4.其他义务
(1)提交报告。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专项报告等。
(2)文件资料。
(3)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第十一个考点:监理人员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P92)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抽检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釆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建设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第十二个考点:需要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形(P93)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个考点:委托人的义务(P94~95)
1.告知
委托人应在其与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如果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委托人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有变更,委托人也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
2.提供资料
3.提供工作条件
(1)派遣人员并提供房屋、设备。
(2)协调外部关系。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如果委托人将工程建设中所有或部分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完成的,则应与监理人协商,并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4.授权委托人代表
(1)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2)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其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其代表时,也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1)委托人对承包人的意见、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6.答复
(1)对于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
(2)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7.支付酬金
第十四个考点:监理人的违约责任(P95)
一、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
1.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工程安装费)
2.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监理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2)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3)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
(4)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或混乱;
(5)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
二、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
1.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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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个考点:委托人的违约责任(P95)
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
2.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
3.逾期支付补偿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算(拖延支付天数应从应支付日算起)。
(3)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第十六个考点:监理人的除外责任(P96)
1.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的概念
◆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引起的事件。
3.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4.如果委托人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中包括监理人,则监理人的物质损害也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5.监理人应自行投保现场监理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个考点:监理合同生效(P96)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无生效条件的委托合同
2.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第十八个考点:监理合同变更(P96~97)
1.监理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工作内容增加
(1)监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2)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3)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4)附加工作分为延长监理或相关服务时间、增加服务工作内容两类。
(5)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
附加工作酬金=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2.监理合同暂停履行、终止后的善后服务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
(1)监理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2)监理合同生效后,出现致使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的情况可能包括: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监理人服务的工程被迫终止;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终止;
◆因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终止,实施工程需要更换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
◆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被监理合同暂停履行或终止等。
(3)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3.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引起的变更
◆增加的监理工作内容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工作。
◆若致使委托范围内的工作相应减少或服务时间缩短,也应调整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正常工作酬金。
4.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引起的变更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如果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约定的合同酬金,增加监理范围调整正常工作酬金时,若涉及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变化,则应按实际委托的服务范围重新计算正常监理工作酬金额。
5.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的减少
(1)减少正常工作酬金的基本原则: 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2)如果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约定的合同酬金,减少监理范围后调整正常工作酬金时,如果涉及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变化,则应按实际委托的服务范围重新计算正常监理工作酬金额。
第十九个考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暂停履行与解除(P97~98)
1.解除合同或部分义务
(1)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按诚信原则做出合理安排,将解除合同导致的工程损失减至最小。
(2)不可抗力等原因依法可以免除责任。
(3)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1)应书面通知监理人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2)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3)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或相关服务的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自主选择继续等待委托人恢复服务的通知,也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通知。
3.监理人未履行合同义务
(1)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
(2)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即监理人没有采取实质性改正违约行为的措施,则可进一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
(3)监理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委托人延期支付。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支付日的28天后未收到应支付的款项,可发出酬金催付通知。
◆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合同解除。
(5)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暂停或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合同。
(6)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清理、争议解决
◆合同解除生效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单方解除合同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任何一方对对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仍可按照约定的合同争议条款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的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个考点:监理合同终止的条件(P98)
以下条件全部成就时,监理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工程竣工并移交并不满足监理合同终止的全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