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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材料】
某会议中心新建会议楼,土建工程已先期通过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并且已经基本具备装修条件,为保证内部装饰效果,经研究决定,装修工程部分单独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如下部分条款:
1.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形式。
2.结合招标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各家单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实地踏勘,所报价格为综合单价,视为已经考虑了各种综合因素。
3.本工程装饰施工 期间适逢“两会”期间。由于会议中心要接待“两会”代表,所以3月10日~22日期间停止施工,无论哪家中标,建设单位都理解为中标单位的报价已综合考虑了停工因素,保证不因此情况追加工程款。
4.主要装饰部位的石材由建设单位供货。
经过激烈竞争,某装饰公司中标。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合同条款如下(合同中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
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失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供应数量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2.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大堂标高为8.7m,报告厅标高为4.6m。遂提出工程变更洽商申请,要求增加脚手架搭设的费用。申请递交监理单位8天后,在没有得到回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开始脚手架搭设施工。
在进行大堂石材施工后,为保证石材在脚手架拆除过程中和施工过程中不被破坏,建设单位口头通知施工单位对石材用大芯板进行保护,后施工单位上报工程洽商变更单要求建设单位签字,建设单位拒签。
由于特殊原因,会议中心须接待开提前预备会的代表,停工时间提前至3月1日,建设单位正式下通知要求施工单位严格遵守调整后的停工时间。
建设单位从深圳采购石材,在汽运过程中由于南方发大水,高速路封闭,石材迟于清单约定时间6天到达现场,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乙方验收。由于石材晚到场耽误了整体完工时间,共计超出工期6天完工。
在结算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增加以下费用:
1.脚手架搭设费用35000元;
2.石材保护增加费用12000元;
3.会议停工损失每日6000元,共计:22×6000=132000(元);
4.石材保管费为:340×1%=3.4(万元)(石材总价340万元),误工费为:6×6000=3.6(万元)。
以上费用增加的理由是:
1.脚手架费用增加问题:现场有土建施工单位,作为该项目的总包单位,脚手架的搭设应由总包单位完成,但是他们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而施工单位进场后,向监理单位提交了关于申请搭设脚手架的变更洽商单,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洽商递交7天没有回复视为默认,施工单位可以施工并要求建设单位支付相关变更增加的费用。
2.大堂石材保护非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是建设单位口头通知要求增加的,并且已经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实施,所以该项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3.按照合同约定,一周内停工超过48小时的应追加停工增加费。停工有建设单位的正式通知,所以此项费用应予以认可。
4.根据合同对于甲方供应材料的约定,应该支付施工单位材料保管费,因建设单位造成的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赔偿施工单位相应损失。
以上费用建设单位均不予认可,理由是:
1.脚手架费用增加的问题:在投标阶段,要求施工单位对现场勘察,图纸和现场都可以反映出大堂和报告厅的实际标高,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对脚手架搭设费用应该有所考虑,在结算过程中要求追加此部分费用,不能予以认可。
2.石材保护是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增加费用的说法不成立。
3.招标文件中对停工已经有了说法,且施工单位在投标承诺中也对此承诺不增加费用,请施工单位详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
4.石材供应延误是不可抗力,所以工期延误赔偿不予认可。
双方对以上问题争执不下。
【问题】
1.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脚手架搭设增加费用?为什么?
2.建设单位拒付石材保护增加费用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口头通知变为监理通知,建设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此费用?
3.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停工费用?若需支付,应支付多少万元?
4.建设单位是否应承担因石材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货而导致的工期延误补偿?为什么?
5.建设单位应该增补的费用共计是多少?
【参考答案】
1.建设单位不应支付脚手架搭设增加的费用。其原因是:在投标报价中施工单位没有要求增加此部分费用,则根据招标文件原则,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在工程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工程费用不予调整。
2.(1)建设单位不应支付石材保护增加费用。其原因是:对石材进行保护是施工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建设单位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2)口头通知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但是即便是口头通知变为监理通知,由于施工单位所报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已经包含了技术措施费,且建设单位没有认可追加费用,所以此项费用也不能增加。
3.建设单位应当支付3月1日~3月9日共9天的停工补偿费用,共计9×6000=5.4(万元)。
4.建设单位应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工期赔偿。其原因是:建设单位应该考虑到石材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应予支付工期,不予补偿费用。
5.建设单位应增补的费用为:
会议停工补偿:5.4万元;
石材保管费:3.4万元;
工期延误补偿:3.6万元;
共计:1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