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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分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共计8部分。
(一)总则:(1)制定目的(2)适用范围(3)关于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必须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规定。(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6)建设工程监理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
(三)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该部分内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职责和监理设施。
监理设施:(1)建设单位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3)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计算机辅助管理。
(四)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五)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六)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七)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
(八)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