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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
1.代理具有的特征包括:[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的具体表现为[代理人有权自行解决他如何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代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3.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
5.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称为[法定代理]。
6.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是[法定代理]。
7.[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8.指定代理的适用条件:[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10.无权代理的情况包括[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11.无权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不做否认表示]、[经被代理人追认]情况下,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2.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代理行为有效。
1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4.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的是:[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5.导致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的原因有:[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