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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模式
(一)CM模式的概念和产生背景
所谓CM模式,就是在采用快速路径法时,从建设工程的开始阶段就雇用具有施工经验的CM单位(或CM经理)参与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来,以便为设计人员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且随后负责管理施工过程。这种安排的目的是将建设工程的实施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来对待,并同时考虑设计和施工的因素,力求使建设工程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尽可能经济的费用和满足要求的质量建成并投入使用。
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要将CM模式与快速路径法混为一谈。因为快速路径法只是改进传统模式条件下建设工程的实施顺序,不仅可在CM模式中使用,也可在其他模式中使用,如平行承发包模式、项目总承包模式(此时设计与施工的搭接是在项目总承包商内部完成的,且不存在施工与招标的搭接)。而CM模式则是以使用CM单位为特征的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具有独特的合同关系和组织形式。
(二)CM模式的类型
CM模式分为代理型CM模式和非代理型CM模式两种类型。
1.代理型CM模式(CM/Agency)
这种模式又称为纯粹的CM模式。采用代理型CM模式时,CM单位是业主的咨询单位,业主与CM单位签订咨询服务合同,CM合同价就是CM费,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百分率(以今后陆续确定的工程费用总额为基数)或固定数额的费用;业主分别与多个施工单位签订所有的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说明的是,CM单位对设计单位没有指令权,只能向设计单位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因而CM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是协调关系。这一点同样适用于非代理型CM模式。这也是CM模式与全过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区别。代理型CM模式中的CM单位通常是由具有较丰富的施工经验的专业CM单位或咨询单位担任。
2.非代理型CM模式(CM/Non―Agency)
采用非代理型CM模式时,业主一般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对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工程内容和工程专用材料、设备,业主与少数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业主与CM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既包括CM服务的内容,也包括工程施工承包的内容;而CM单位则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CM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似乎是总分包关系,但实际上却与总分包模式有本质的不同。
其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虽然CM单位与各个分包商直接签订合同,但CM单位对各分包商的资格预审、招标、议标和签约都对业主公开并必须经过业主的确认才有效。
二是由于CM单位介入工程时间较早(一般在设计阶段介入)且不承担设计任务,所以CM单位并不向业主直接报出具体数额的价格,而是报CM费,至于工程本身的费用则是今后CM单位与各分包商、供应商的合同价之和。为了促使CM单位加强费用控制工作,业主往往要求在CM合同中预先确定一个具体数额的保证最大价格(GuaranteedMaximumPrice,简称GMP,包括总的工程费用和CM费)。GMP具体数额的确定就成为CM合同谈判中的一个焦点和难点。确定一个合理的GMP,一方面取决于CM单位的水平和经验,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取决于设计所达到的深度。非代理型CM模式中的CM单位通常是由从过去的总承包商演化而来的专业CM单位或总承包商担任。
(三)CM模式的适用情况:
(1)设计变更可能性较大的建设工程。
(2)时间因素最为重要的建设工程。
(3)因总的范围和规模不确定而无法准确定价的建设工程。
以上都是从建设工程本身的情况说明CM模式的适用情况。而不论哪一种情况,应用CM模式都需要有具备丰富施工经验的高水平的CM单位,这可以说是应用CM模式的关键和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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