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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不利的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如地质条件变化以及地下埋藏物的出现。
②工程变更引起增减合同原定的工程量,取消或增加项目,更改某个项目性质或种类,改变质量标准,更改标高、位置、尺寸等,实施必要的附加工作,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
③非自身原因工期延长或工程延误引起的费用增加或经济损失。
由于业主延误及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延长工期引起的费用增加。
这类引发的费用索赔通常要计入延误引起的人、机闲置费及管理费,不计入利润。
④发包方提供数据错误引起放线错误等。
分两种情况:
a、如工程已实施,需按工程师要求补救、整改时计入增加的额外费用,计入利润。
b、若导致停工造成损失只计入停工损失,不计入利润。
⑤发现地下文物等若交承包方执行处理,三方协商费用,可计利润。
若不交承包方执行处理,补偿窝工损失,不计利润。
延期造成的管理费计入。
⑥非承包方原因的工程中断如业主或工程师的过失造成或意外风险所致。中断要以工程师指令为依据,只计算中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计利润。
⑦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如提供临时工程、设备;承包商负责维修、保养道路,提供各方使用;提供的服务应当是工程师要求的计费时可计入利润。
⑧工程师指令进行合同外的检验如重新检验,如合格,全部费用由发包方补偿,只计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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