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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环球网校·2017-11-13 17:16:36浏览157 收藏62
摘要   【摘要】"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知识点是2018年监理工程师考试重点,为帮助考生顺利备考2018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8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现整

  【摘要】"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知识点是2018年监理工程师考试重点,为帮助考生顺利备考2018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8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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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程序

  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 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批复后由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 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 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 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的编写。

  (4)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5)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7)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P124)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P123)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各部门、各专业 工程,甚至各地区在不同时期界定和划分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也不一样。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序进行分等,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②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都为严重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

  ②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③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①工程倒塌或报废;

  ②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 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 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①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②凡造成10死亡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③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④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相关的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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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P127)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 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的成立P129)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内容(P129)。

  (6)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确定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P130)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确定的一般处理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即表面性还是实质性、结构性还是一般性、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 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其处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上可行, 经济合理原则。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可能采取的处理方案和适用情况(P130)

  (1)修补处理。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根据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若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不用专门处理的四种情况P131)。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例如,有的工业建筑物出现放线定位偏差,且严重超过规范标准规定,若要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若经过分析、论证其偏差不影响生产工艺和正常使用,在外观上也无明显影响,可不做处理

  2)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

  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例如,某检验批混凝土度块强度值不满足规范要求,强度不足,在法定检测单位,对混凝土实体采用非破损检验等方法测定其实际强度已达规范允许和设 计要求值时,可不做处理。对经检测未达要求值,但相差不多,经分析论证,只要使用前经再次检测达设计强度,也可不做处理,但应严格控制其荷载。

  4)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例如,某一结构构件截面尺寸不足,或材料强度不足,影响结构承载力,但经按实际检测所得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的承载力,可不进行专门处理。

  6.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与验收(P132)

  (1)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 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并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2)必要的鉴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 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对检查验收结果各参与单位有争议时,常见的检验工作有: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 实际强度;结构荷载试验,确定其实际承载力;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渗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 单位进行。

  (3)验收结论。验收结论通常分为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做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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