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监理工程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6年监理工程师解题技巧之理解型考点

环球网校·2016-04-21 14:01:19浏览194 收藏19
摘要   【导语】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为5月21、22日,为帮助考生有效备考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6年监理工程师解题技巧之理解型考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祝学习愉快!  特别推荐:20

  【导语】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为5月21、22日,为帮助考生有效备考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6年监理工程师解题技巧之理解型考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祝学习愉快!

  特别推荐:2016年监理工程师解题技巧汇总

  理解型考点

  例1.下面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bce)

  (a)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b)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行使不安抗辩权

  (c)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则意味着合同的终止

  (d)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履约感到担心,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去与之订立合同(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

  这是在考察考生对不安抗辩权的理解。像这样的考点是很有一定深度的了,它要求考生必须真正理解了这个知识点后才能做得出来。我们来分析一下上面的各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错误的,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如果是后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机行事了,根本就不用不安了。对于b项,显然也是不正确的,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了,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那么,合同中应该后履行的一方就没有这个权利。对于c项,显然也不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结果是“中止”合同,当然不排除最后“终止”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另一方表明了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的话,当事人就不可以“终止”,而要去继续履行合同了。

  编辑推荐:

  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备考经验汇总

  2016年监理工程师备考常见问题及解答汇总

  2016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考点汇总

  监理工程师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汇总(2004-2015年)

  2016年监理备考投资控制章节知识点总结【汇总】

  本文内容是环球网校编辑为您搜集整理了(监理工程师论坛,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导语】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为5月21、22日,为帮助考生有效备考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6年监理工程师解题技巧之理解型考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祝学习愉快!

  特别推荐:2016年监理工程师解题技巧汇总

  例2.关于债的说法正确的是(be)

  (a)债只能表现为钱

  (b)债可以表现为行为

  (c)只要当事人互负债务,就可以抵销

  (d)只要当事人死亡,债就解除了

  (e)债权的实现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这是考查考生对债这个概念的理解。(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对于债,我们要抓住它的本质,其本质就是“义务”,这样就容易理解了,因为义务表现的形式就很多了。否则我们就容易局限在“欠债还钱”的圈子里,认为债就是钱了。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几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不对的,它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局限在那个圈子里了。对于 c项,我们知道抵销是有条件的,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才可以抵销,那就是数额相等、种类相同并且同时到期。目前只有一个条件,显然是不妥的。对于d项,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条件的,只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才能够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对于e项,是正确的选项,这是书中的原话,因为债权能否实现不一定,如果债务人不还钱,这个债权就实现不了。所以,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书中这样的知识点很多,所以在精读阶段一定要将这些知识点弄清楚。

  编辑推荐:

  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备考经验汇总

  2016年监理工程师备考常见问题及解答汇总

  2016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考点汇总

  监理工程师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汇总(2004-2015年)

  2016年监理备考投资控制章节知识点总结【汇总】

  本文内容是环球网校编辑为您搜集整理了(监理工程师论坛,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