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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小编预计2016年监理工程师报名时间为2016年3月开始报名。报名网站: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具体报名时间还要看2016年各省市监理工程师考试考务公告,有意于参加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的考友们要提前进入备考阶段啦!小编今日分享:代理关系的理解,更多备考信息复习资料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考试频道!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委托代理的特点:仅被代理人一方授权即可产生效力,无需对方同意,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形式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发包人的代理人。
4.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
被代理人-发包人,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有过错行为,招标人有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违约责任。
5.两种代理情况的法律后果
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法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实践中,由于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远高于代理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由被代理人承担。
温馨提示:各位考友可进入监理工程师考试论坛与广大考友一起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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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权代理中的追认
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权,也可以撤销此前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视为代理关系成立。
7.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期限届满,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主体不存在。
指定或法定代理: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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