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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标准
(一)施工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2.当工程未实行监理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有关验收规范涉及的监理职责。
3.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对于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老师论证。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缣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
(2)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检验批质量验收
1.检验批质量验收程序
检验批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
2.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条件除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外,其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尚应完整且符合设计、验收规范的要求。只有符合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条件,该检验批质量方能判定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主要为:
①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竣工图;
②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③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试验报告;
④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⑤蔽工程验收记录;
⑥施工记录;
⑦按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抽样检验、试验记录;
⑧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⑨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⑩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3.检验批质量检验方法
(1)检验批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2)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a和漏判概率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错判概率a,是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
漏判概率A是指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
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这两类风险,要求通过抽样检验的检验批l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般控制范围是:
1)主控项目:a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3)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对处理情况予以记录。
(一)隐蔽工程质量验收
隐蔽工程可能是一个检验批,也可能是一个分项工程或子分部工程,所以可按检验批或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如隐蔽工程为检验批时,其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
施工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隐蔽工程报审、报验表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到验收现场进行实体检查、验收,同时应留有照片、影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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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
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先对施工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分项工程报审、报验表,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捡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核对检验批的部位、区段是否全部覆盖分项工程的范围,有没有缺漏的部位没有验收到;2)一些在检验批中无法检验的项目,在分项工程中直接验收。如砖砌体工程中的全高垂直度、砂浆强度的评定;
3)检验批验收记录的内容及签字人是否正确、齐全。
(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规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是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的。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必须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
1)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等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即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见证检验或抽样检验。
2)观感质量验收,这类检查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由验收人的主观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好”、“一般”、“差”的质量评价结果。所谓“一般”是指观感质量检验能符合验收规范的要求;所
谓“好”是指在质量符合验收规范的基础上,能到达精致、流畅的要求,细部处理到位、精度控制好;所谓“差”勉强达到验收规范要求,或有明显的缺陷,但不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评为“差”的项目能进行返修的应进行返修,不能返修的只要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通过验收。有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不能评价,应返修后再进行评。
(四)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1)预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有关竣工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且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有关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包括单机试车和无负荷试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试验,并对重要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试验报告单并督促施工单位搞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施工的建筑工程进行自检,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验收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2)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以及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验收意见。
《建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
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等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人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加以重视,认真做好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把好工程质量关。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作出评价。
(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在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于严重的质量缺陷应重新施工;一般的质量缺陷可通过返修或更换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验收规范要求,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声。当鉴定结果认为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以通过验收。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某检验批的材料试块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鉴定,仍可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的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一般情况下,标准、规范规定的是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在一定范围内,会出现不满足
设计要求而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情况,两者并不矛盾。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时,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可能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影响,如增大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但为了避免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拆除,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接受处罚。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或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如存在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通过验收。
(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实际工程中偶尔会遇到因遗漏检验或资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的情况,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对此可有针对性地进行工程质量检验,采取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的方法确定工程质量状况。上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完成,检验报告可用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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