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罚款。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五以下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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