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机考模拟卷(二)第44题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⑤侵占,挪用基金财产;⑥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