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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监管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
监管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程序,既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滥用权力,也不能怠于行使法定的职责;
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秉公执法,不偏不倚。
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不是任意的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是政府监管机构依法对监管对象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究其本质是行政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执法范畴。
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性质决定其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依法监管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和保障,政府基金监管必须坚持依法监管原则。
2.高效监管原则
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监管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通过监管活动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监管机构既要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又不能束缚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和市场的活力。
高效监管原则,首先要求监管机构具有权威性,要赋予监管机构合法的监管地位以及合理的监管权限和职责。
高效监管原则还要求确定合理的监管内容体系,要有所管有所不管,要管得有效。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手段。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合法的基金活动,制止基金市场上的非法行为,切实保障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秩序,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另外,规范的监管程序、科学的监管技术、现代化的监管手段也是高效监管的保证。
3.适度监管原则
政府监管体现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干预,但现代市场经济的政府干预应是“适度”的干预,即政府监管应适度。
对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政府监管不应直接干预基金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监管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基金市场失灵的领域。
应完善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机制、健全基金机构内控机制和培育社会力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和社会力量监督的积极作用,形成以政府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为纽带、机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4.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原则,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规范以及实施监管行为时,注重基金机构的风险防控和偿付能力,以确保基金运行稳健和基金财产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分类监管原则
分类监管,是指根据不同类别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风险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要求和方式。
从投资对象来看,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可以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和并购基金,由于并购基金常常涉及杠杆操作,可能引发风险外溢,因此对其监管要求高于创业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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