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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1.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
(2)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管理人召集。
(3)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托管人召集。
(4)以上都不召集的,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证监会备案。
(5)召开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信等方式召开。
(2)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参加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规则
(1)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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