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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十七: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一)我国基金业协会的发展
200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
200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成立。
2007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了基金公司会员部。
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原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司会员部的行业自律职责转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在此基础上,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专门增设“基金行业协会”一章,详细规定了基金业协会的性质、组成以及主要职责等内容,为确定基金业协会的地位和规范基金业协会的职责权限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基金业协会的性质和组成
基金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
会员分为三类:普通会员、联席会员、特别会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入协会的,为普通会员;
基金服务机构加入协会的,为联席会员;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地方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资产管理相关机构加入协会的,为特别会员。
基金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业协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依据章程的规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组织和领导基金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其会议机制、决议程序、具体职权等由协会章程规定。
(三)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业协会的职责包括:
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③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④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⑤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⑦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⑧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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