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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十:基金销售适用性监管
(一)含义
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二)要求
1.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2.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3.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4.反洗钱。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三)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种类、要求)
1.种类
①公开出版资料;
②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③海报、户外广告;
④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信资料;
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要求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⑤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⑥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
依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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