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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八: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一)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
(二)基金经理任职应当具备条件
(三)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的兼任和竞业禁止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一)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
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2)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管(内部治理的要求及构建的途径) | |
(3)对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消极义务以及违反的责任) | |
(4)风险准备金制度 |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措施
适用情形 | 监管措施 |
一般违法违规,尚未造成重大风险的 |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⑤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中国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
重大违法造成重大风险或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 对基金管理人:①停业整顿;②指定其它机构托管、接管;③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
对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①未尽勤勉尽责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②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
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 职责终止的事由:①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职责终止的处理:①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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