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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新版《登记须知》”),已经理事会全票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新版《登记须知》丰富细化为十二项,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一、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常见的潜在风险及问题
一段时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常见不合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部分机构为夸大自身资本实力,在进行工商登记时,超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虚假出资,或者在机构成立后抽逃资本,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竞争秩序。二是股权代持行为。以他人名义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导致无法对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及最终责任人进行追溯,规避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易发生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行为。三是股权架构不稳定。部分机构股权架构复杂,存在交叉持股、多层嵌套等情形,股权架构不稳定,增加了资金运转层次和融资成本。部分申请机构甚至存在资管产品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形,由于资管产品自身属性,将带来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架构不稳定、实际出资股东权利行使责任不明确、实际控制人追溯不清晰等问题。四是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潜在风险。关联方从事P2P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未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无法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管理,风险外溢至私募行业。五是集团化倾向。同一实际控制人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内部管理激励问题“外部化”,集团内机构存在同质化竞业冲突问题,不合理扩张,造成“僧多粥少”,有些机构甚至直接为了“囤壳”而设立。
二、新版《登记须知》细化了拟登记机构从股权架构、基本运营到从业人员等各方面要求
一是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现的股权代持、交叉持股、竞业禁止、同业竞争、履职能力、集团化倾向等集中问题,从运营条件、从业人员、出资人、关联方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私募登记。运营条件和制度方面,增加办公场所独立性、财务清晰、过往展业情况说明等要求,同时特别强调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无需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从业人员方面,突出竞业禁止要求,进一步明确高管人员兼职问题,强化投资人员任职能力要求、员工人数要求。出资人方面,严禁股权代持、强调股权清晰要求,新增股权稳定性要求,进一步明确实控定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方面,新增同业竞争要求,严禁通过股权构架设计规避关联方,强化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多家管理人连带责任及股权稳定性要求。重大变更方面,明确重大事项变更期限及整改次数要求,重申登记机构发生实质变化视同新机构审核,强调强制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
二是提升自律管理效能,引入中止办理流程。为规范行业发展,对存在办公场所不稳定、或有负债风险较高、无实际展业需求、偏离投资主业风险等明显内控不足、展业能力不充分情形的,符合前述两项及以上情形的申请机构,协会给予6个月的整改时间,申请机构应在整改完成后再提交私募登记申请。
三是防范冲突业务行业风险外溢,新增不予登记情形。此前协会已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规定了六种不予登记情形。此次,针对申请机构或者其主要出资人曾经从事过P2P、民间借贷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业务,为防止此类业务风险外溢至私募行业,保护投资者利益,协会在新版《登记须知》不予登记情形中新增上述情形。
三、新版《登记须知》落实了管理人信义义务要求,树立市场诚信机制及完善行业分层分类管理
全国人大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十条指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规制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行政监管;二是行业自律。无论是行政监管,还是行业自律,其共同目标都是确保国家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发展”。释义指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性质不同,一个属于行政行为,一个属于自律行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行为的依据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包括自律组织的章程、业务规则、行业纪律等。一直以来,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通过出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系列问答、《登记须知》等系列自律规范性文件,不断细化和完善私募登记要求,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透明度。
一是积极行使协会职责,完善落实信义义务的自律规则体系。信义义务的行为标准严于法律法规的底线要求,高于一般商业执业准则,因此,行业自律对维护好信义义务至关重要。依法落实信义义务是行业自律的核心任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协会的职责和使命。此次新版《登记须知》作为协会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的举措之一,有助于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登记备案的制度本义,通过透明的制度标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有效的监测监控及自律处分,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秩序和博弈环境。
二是推动塑造行业合规生态,树立市场诚信机制。新版《登记须知》通过公开审核标准,提高审核透明度,为机构合理展业明晰标准,有助于推动行业以信用立身,守住行业道德底线,从源头上遏制侵害投资者权益风险的发生,建立健全市场诚信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促进优胜劣汰,完善行业分层分类管理。当前,部分机构重复登记或虚假登记,增加了自身登记时间成本,也占用了有限的审核资源。新版《登记须知》通过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明确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与专业性要求等,为内部治理稳健、配备专业团队并存在切实展业需求的优质机构提供了更大的展业空间,有助于改善行业构成,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新版《登记须知》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一方面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现的问题与情况,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提升自律管理效能;另一方面为市场合理展业提供清晰标准,对长期市场规范运作积极效果明显。协会将致力于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做好配套制度建设,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