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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8.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健康规范发展,并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法律基础。
2.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在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
3. 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以内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4. 合伙企业清算,清算人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应当在(10)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6. 设立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7.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1/2)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8.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如实填报、提供基本信息和资料。
9.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10.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11. 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12. 2005年11月,颁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1月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013年6月,中央编办发出《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3.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14. 2016年5月4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15.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16. 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逐步丰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7. 欧洲议会于(2010年9月)通过了《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2011年6月)通过了《另类基金管理人指引》,从而建立了针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新的监管体系。(2013年4月),欧盟发布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指引》。
18. 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承诺资本制(缴款安排在3-5年投资期内),基金管理人在筹资阶段只要求投资者缴付(20%~50%)的资本。
19. 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的主要以人民币对(中国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股权基金。
20.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中的境外投资者,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美元。